依据《余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,应当重新审核的余乐场所包括:
1.营业性歌舞余乐场所,包括歌厅,舞厅,卡拉OK厅,夜总会等;
2.营业性游艺余乐场所,包括电子游戏机、游艺机余乐场所,以及台球、保龄球等游戏、游艺余乐场所;其中电子游戏机,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、影像的游艺机具;
3.营业性多功能综合余乐场所;
4.其他兼营余乐项目的场所,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、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、茶座、餐厅、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;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余乐设备的茶座、餐厅等营业性场所;
5.其他营业性歌舞、游艺等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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